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航空学会章程》以及《中国航空学会专业分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分会工作的规范管理、增强适航分会活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适航分会”(以下简称“适航分会”),在分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条 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执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凡是以中国航空学会分会名义开展的任何存在财务收支的活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参照学会另行制定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分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精简高效原则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原则上不超过六人),委员若干人(不超过50人)。主任、副主任及分会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或有突出科研成果、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4。
第六条 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分会委员兼任其它分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七条 分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或执行秘书二至三人,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总干事、副总干事、执行秘书由正、副主任提名,由委员会聘任,报学会备案。为便于开展工作,总干事原则上应由挂靠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八条 分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各自方向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分会有明确的挂靠机构,挂靠单位要推荐一名在本专业范围内有学术权威、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专家、学者或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出任副主任委员,并为分会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制订本分会的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三条 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第十四条 承接学会或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课题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其产业发展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五条 传播和普及本专业的科技知识。开展对本专业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等,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受学会委托,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以及其他全国性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开展业务联系与交流。
第十七条 广泛联系和团结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吸纳其参加学会活动并加入学会,开展服务,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八条 分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学术活动和一次委员会会议,并按学会要求上报活动纪要和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会下设各专业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各专业组每年11月底之前向总干事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
第十九条 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分会委员会每年对各专业组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各专业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分会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和平时活动的表现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委员,未经分会主任批准超过三次不参加分会活动或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将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会每届理事会对分会进行两次考核评估,学会根据各分会的活动纪要、工作总结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分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航空学会适航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国航空学会适航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